(2016)粤0104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建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4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林,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林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建林去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十六中学门口对出报亭,趁被害人霍某不备,盗窃得被害人放在右上衣口袋的HTC802W手机1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524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群众人赃并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认为被告人黄建林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建林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建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建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