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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卢扬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扬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22号罪犯卢扬康。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卢扬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返回给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2月1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卢扬康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扬康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累计扣4.5分:2013年11月9日违反基本文明规范行为扣2分;2013年12月30日晚点名时不到位扣0.5分;2015年6月28日不按规范要求使用文明规范用语扣2分。虽有违规,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0.2分。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7日向本院履行财产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扬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至2028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