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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安玉福诉乌琼、邵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福,乌琼,邵晓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1723号原告安玉福,男,汉族。被告乌琼,女,蒙古族。被告邵晓涛,男,汉族。原告安玉福诉被告乌琼、邵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国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玉福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未偿还,故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此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安玉福与被告乌琼、邵晓涛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琼、邵晓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玉福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邮寄费66元,由二被告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