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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碧桂与湖南省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潭坪烟叶基地单元烟叶工作站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碧桂,湖南省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潭坪烟叶基地单元烟叶工作站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387号原告刘碧桂,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桑植县人。被告湖南省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潭坪烟叶基地单元烟叶工作站项目部。项目经理:罗元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碧桂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潭坪烟叶基地单元烟叶工作站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碧桂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潭坪烟叶基地单元烟叶工作站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碧桂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碧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潭坪烟叶基地单元烟叶工作站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刘碧桂负担。审判员  曾庆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