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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季广才、韩学义、曹文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广才,曹文斌,韩学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461号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广才,男,1957年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曹文斌,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韩学义,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广才、韩学义、曹文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解。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玉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