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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通高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诗雯与周生如、南通市通州区翔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诗雯,周生如,南通市通州区翔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通高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陈诗雯。被告周生如。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翔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南通高新区东大市场北侧通州星源城A幢A1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诗雯诉被告周生如、南通市通州区翔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诗雯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诗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诗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诗雯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