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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仁申请执行曹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曹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1589号申请执行人张仁,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姜杖子村。被执行人曹义,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大河北镇黄土梁子村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仁与被执行人曹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15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东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