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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图某诉被告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某,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890号原告:图某,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才某某,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图某与被告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图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图某与被告才某某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图某负担。审判员  孙明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