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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于刚与谭立卿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刚,谭立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特33号申请人于刚,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晓敏(),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立卿,193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代理人于梅。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谭立卿,系申请人于刚的母亲。被申请人谭立卿婚后育有一子于刚、一女于梅。被申请人谭立卿的丈夫、父母均已去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谭立卿于2013年11月被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AD(阿尔茨海默病)。近年来,虽经多次治疗病情并未缓和,反而越发严重,现生活无法完全自理。2016年3月15日被苏省苏北人民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中度)。现申请法院宣告谭立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于刚为被申请人谭立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谭立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于刚为被申请人谭立卿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 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则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