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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郑和盛与黄鸣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和盛,黄鸣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5民初327号原告郑和盛,男,1935男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郑洋文,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黄鸣吉,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郑和盛与被告黄鸣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东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和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洋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鸣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和盛诉称,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5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2200元,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黄鸣吉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书面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黄鸣吉因经营资金短缺,于2015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5、3、28向郑和盛借款借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发生后,被告至今未予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郑和盛与被告黄鸣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在卷佐证,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在原告给付借款后,负有偿还借款之义务。借款发生后,被告至今未予还款,原告主张该款,被告应予偿还。虽原告表示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因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利息人民币2200元依法不予支持。借款未约定利息的,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逾期占用期间的利率以年利率6%计算,故本案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黄鸣吉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鸣吉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和盛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黄鸣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惠玲本案适用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