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石翠悦、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翠悦,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鼎矿业有限公司,王晓明,赵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石翠悦,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郭守敬大道3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中华西大街名仕华庭六层法定代表人:武经毅。被执行人河北金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綦村镇西毛村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赵艳红,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19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鼎矿业有限公司、王晓明、赵艳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鼎矿业有限公司、王晓明、赵艳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明、赵艳红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北京财富中心7-4-31-3601、3602、3603、3605、3606、3607有房屋出租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王晓明、赵艳红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北京财富中心7-4-31-3601、3602、3603、3605、3606、3607的房屋出租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