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永卫与肖庆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卫,肖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保16号原告赵永卫。被告肖庆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卫与被告肖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位于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大乘寺西街128号御景苑4号楼5单元508室房屋及192万元内其余相应财产,并使用原告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东风路20号四季青小区3-4-5号、邯郸市洺关镇洺兴路中草药大厦园区住宅房屋、担保金1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肖庆山银行存款19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其中查封被告肖庆山名下位于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大乘寺西街128号御景苑4号楼5单元508室房屋一套。二、查封原告赵永卫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东风路20号四季青小区3-4-5号、邯郸市洺关镇洺兴路中草药大厦园区住宅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