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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宜昌市至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市至尚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民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至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毛安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世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陈爱云,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浩,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宜昌市至尚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至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世佳,被上诉人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赵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音集协于2014年6月4日诉至一审法院称: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分别是《dearjane》、《x》、《害怕》、《iam》、《记得》、《精灵》、《距离》、《江南》、《加油》、《k-o》、《杀手》、《���说》、《小说》、《原来》、《爱情yogurt》、《波间带》、《美人鱼》、《天使心》、《不死之身》、《熟能生巧》、《突然累了》、《我还想她》、《相信无限》、《只对你说》、《爱笑的眼睛》、《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大男人小女孩》、《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andy》、《惩罚》、《恩赐》、《放手》、《哈啰》、《幻想》、《离别》、《人狼》、《撕夜》、《退让》、《新家》、《相容》、《下雪》、《雨衣》、《差一点》、《你很好》、《还你自由》、《死心彻底》、《天涯海角》、《无法阻挡》等五十一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上述两家公司均系音集协的会员单位。2008年9月5日、2013年11月11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先后分��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音集协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行使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上述经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名为“流行歌曲经典”的MTV光碟中。至尚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及音集协授权许可的情形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音集协的合法权益。为维护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至尚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dearjane》、《x》、《害怕》、《iam》、《记得》、《精灵》、《距离》、《江南》、《加油》、《k-o》、《杀手》、《她说》、《小说》、《原来》、《爱情yogurt》、《波间带》、《美人鱼》、《天使心》、《不死之身》、《熟能生巧》、《突然累了》、《我还想她》、《相信无限》、《只对你说》、《爱笑的眼睛》、《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大男人小女孩》、《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andy》、《惩罚》、《恩赐》、《放手》、《哈啰》、《幻想》、《离别》、《人狼》、《撕夜》、《退让》、《新家》、《相容》、《下雪》、《雨衣》、《差一点》、《你很好》、《还你自由》、《死心彻底》、《天涯海角》、《无法阻挡》等五十一首音乐电视作品;2、立即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人民币,下同);3、承担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4258.69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音集协撤回对《爱笑的眼睛》音乐电视作品主张权利。一审审理查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制品载明,《dearjane》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x》、《害怕》、《iam》、《记得》、《精灵》、《距离》、《江南》、《加油》、《k-o》、《杀手》、《她说》、《小说》、《原来》、《爱情yogurt》、《波间带》、《美人鱼》、《天使心》、《不死之身》、《熟能生巧》、《突然累了》、《我还想她》、《相信无限》、《只对你说》、《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大男人小女孩》、《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andy》、《惩罚》、《恩赐》、《放手》、《哈啰》、《幻想》、《离别》、《人狼》、《撕夜》、《退让》、《新家》、《相容》、《下雪》、《雨衣》、《差一点》、《你很好》、《还你自由》、《死心彻底》、《天涯海角》、《无法阻挡》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08年9月5日、2013年11月11日,北京华谊兄���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先后分别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将各自依法拥有音像节目(包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部分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均为三年。2013年9月10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同意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9月5日。2014年2月25日,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公证员胡芳、公证人员孙远与方明、徐翔等人一同来到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的国贸国际大酒店五楼至尚娱乐会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会所的517号包房内进行消费。方明使用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进行了操作,点播了包括音集协主张权利的���十首歌曲在内的一百一十九首歌曲。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方明使用该处提供的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摄像,所点播的歌曲均能正常播放。消费结账后,至尚娱乐会所出具了盖有至尚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消费发票,发票号码为01589312。事后,由方明将上述所摄内容刻录成光盘二份。公证书所附光盘记载的内容为现场摄像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摄像数据存于该处移动硬盘;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宜昌市地方税务局通用税控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过播放比对,武汉市洪兴公证处(2014)鄂洪兴内证字第929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内包含了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且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制品光碟中包含的同名称音乐电视作品在歌词、作曲、情景画面上相同。一审另查明:1、至尚公司住所地为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1号,经营期限自2013年7月11日至2033年7月10日。经营范围为卡拉ok、ktv包房(有限期至2014年3月3日);预包装食品(有限期至2016年7月7日)、零售等等。2、音集协因本案维权支付公证费2500元、取证包房消费1480元。一审法院认为,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制品已载明,《dearjane》等五十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制品载明的著作权人予以认定。由于上述两家公司已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权利授权音集协行使,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关权利。至尚公司既未经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也未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至尚娱乐会所,以卡拉OK方式播放《dearjane》等五十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法律责任。音集协要求至尚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音集协主张至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及维权费用54258.69元,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权利人实际损失为100000元,其因本案维权支出的费用仅有部分票据证实,且侵权人至尚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无相关证据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于如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相关规定,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酌定。综合考虑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程度,至尚公司所处地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宜昌市的消费水平等因素,并结合音集协因本案维权所实际支出费用的合理性,酌定至尚公司赔偿音集协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398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至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各自享有著作权的《dearjane》、《x》、《害怕》、《iam》、《记得》、《精灵》、《距离》、《江南》、《加油》、《k-o》、《杀手》、《她说》、《小说》、《原来》、《爱情yogurt》、《波间带》、《美人鱼》、《天使心》、《不死之身》、《熟能生巧》、《突然累了》、《我还想她》、《相信无限》、《只对你说》、《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大男人小女孩》、《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andy》、《惩罚》、《恩赐》、《放手》、《哈啰》、《幻想》、《离别》、《人狼》、《撕夜》、《退让》、《新家》、《相容》、《下雪》、《雨衣》、《差一点》、《你很好》、《还你自由》、《死心彻底》、《天涯海角》、《无法阻挡》等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至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3980元;三、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至尚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5元,由音集协负担2000元,由至尚公司负担1385元。至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不能纵容音集协的恶意诉讼行为,对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各KTV业主向湖北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纳版权费后,音集协并未向广大KTV业主提供正版歌库,只是将以前“盗版歌库”通过交费披上了“合法外衣”。很多音乐权利人并未将作品的复制权授权给音集协,所以音集协根本没办法让广大KTV业主取得正版歌库。并且,曾交费的KTV业主,面对“叶佳修”等权利人的诉讼后,音集协却并不负责解决。(二)一审法院在��求上诉人停止使用的基础上又支持高额的经济赔偿欠妥。在诉讼前,音集协从未正式函告上诉人哪些歌曲属于音集协管理作品,若提前通知,上诉人完全可以将歌曲删除,不会导致音集协合理费用的支出和损失赔偿,这种扩大的损失不能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音集协庭审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音集协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2、一审判决至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下:(一)关于音集协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所涉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均获得了原始权利人的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关权利。至尚公司既未经原始权利人的许可,也未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涉案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五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音集协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存在恶意。至尚公司上诉认为音集协系恶意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一审判决至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等民事责任。至尚公司作为KTV的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构成对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的侵害,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至尚公司认为一审在要求其停止使用涉案作品的基础上不应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至尚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宜昌市的消费水平等因素的情况下,结合音集协因本案维权所实际支出费用,酌定至尚公司赔偿音集协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3980元,并无不当。至尚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酌定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法予以��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5元,由上诉人宜昌市至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辉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毛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