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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解金彪、崔万萍与吴少峰、米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金彪,崔万萍,吴少峰,米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解金彪,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崔万萍,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少峰,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米瑞萍,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解金彪、崔万萍申请执行吴少峰、米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与本院(2015)石大执字第1422号执行案件相互抵偿后,申请人解金彪放弃部分执行标的。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宁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