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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与安徽宁国龙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安徽宁国龙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443号原告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投资人陈德华。被告安徽宁国龙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世龙。委托代理人胡中峰。委托代理人盛元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与被告安徽宁国龙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正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撤回对被告安徽宁国龙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承担。审 判 长  方荣国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人民陪审员  吴红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