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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光与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3行初12号原告王光,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现住安阳市北关区万达社区。现强制隔离于安阳市强制戒毒所。委托代理人常晓燕,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南段171号。法定代表人田开福,局长。原告王光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王光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承担。审 判 长  梁克庆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欣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