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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郑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557号原告王某甲,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鸿杰,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女,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郑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刘钦领人民陪审员  徐守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