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郑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557号原告王某甲,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鸿杰,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女,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郑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刘钦领人民陪审员 徐守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