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郭海勤、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郭海勤,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5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冬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上官勇战,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海勤,男,1965年1月31日生,汉族,经商。被告李华,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被告郭海勤、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0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年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