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单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民初631号原告单某,农民。被告魏某甲,农民。原告单某诉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份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魏某乙。原被告结婚后,原告为了家庭生计,经常外出打工,被告却怀疑原告在外面与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也多次向原告道歉,但是依然不知悔改。被告有酗酒的恶习,为了喝酒将正当的工作丢弃,后被告查出患有酒精肝,但被告仍不忌酒,醉酒后还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魏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份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魏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原告外出打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经常吵架。被告有经常喝酒的习惯。现原告以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单某”与“单侠”系同一人。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魏某甲及魏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于1995年认识,××××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一子,且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架,实属婚姻家庭中的正常现象,不足以导致二十年的夫妻感情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应改掉酗酒的陋习,努力工作。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彼此忠诚,相互信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单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