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中武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寺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武,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寺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周中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985号原告周中武。法定代理人周玉兰。委托代理人刘永青、高海滨,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寺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寺后社区。法定代表人姜元君,系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瑞屏、孙曙光,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中华。委托代理人李进宇,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正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武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寺后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周中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梁文雯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