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伟与董布仁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董布仁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612号原告王伟,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李雪,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丽,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布仁图,男,1951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委托代理人洪星,系被告外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董布仁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故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张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守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