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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红与被告刘某、吴某某、左某霞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红,刘某,吴某某,左某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482号原告吴某红。法定代理人吴某春,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吴某圣,系原告之祖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正荣,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某胜,系被告之父。被告吴某某。法定代理人吴某,系被告之父。被告左某霞。法定代理人左某新,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红与被告刘某、吴某某、左某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三被告各已支付1000元赔偿款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红负担。审判员  贺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贝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