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金牛区知海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金牛区知海书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300号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苏雨恒,社长。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瑶,四川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牛区知海书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大生活服务区土建中心2号。经营者袁军,男,汉族,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知海书店侵害作品专用出版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金牛区知海书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牛区知海书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金牛区知海书店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牛区知海书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7元,减半收取56.84元,由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董荣昌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登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