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侠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31号被执行人胡侠雄,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10。关于胡侠雄罚金纠纷一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被告人胡侠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上述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胡侠雄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01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履行判决义务内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侠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