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蠡县华恒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与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蠡县华恒橡胶机带有限公司,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985号原告:蠡县华恒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蠡县。被告: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蠡县华恒橡胶机带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蠡县华恒橡胶机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蠡县华恒橡胶机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远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