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鲁晓虹与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晓虹,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程衍龙,张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77号原告鲁晓虹,女,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委托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显宝,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斯亮,女。委托代理人陈丽,女。第三人程衍龙,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第三人张云,女,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原告鲁晓虹诉被告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沈茵独任审判。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追加程衍龙、张云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两第三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沈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