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杜秀勤诉被告李勇华、第三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勤,李勇华,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152号原告杜秀勤,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住钟祥市。委托代理人马宝坤(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华,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第三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冷水镇湾堰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58824248-0。法定代表人杜秀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刚(特别授权),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钟祥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勤诉被告李勇华、第三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秀勤于2016年4月19日以与对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秀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杜秀勤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家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