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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杜秀勤诉被告李勇华、第三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勤,李勇华,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152号原告杜秀勤,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住钟祥市。委托代理人马宝坤(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华,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第三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冷水镇湾堰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58824248-0。法定代表人杜秀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刚(特别授权),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钟祥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勤诉被告李勇华、第三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秀勤于2016年4月19日以与对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秀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杜秀勤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家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