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陶长贵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长贵,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700号原告陶长贵,居民。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80号。负责人梁嘉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陶长贵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长贵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长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长贵负担。审判员 朱凤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