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432号原告:陈某,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合肥保安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符修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童树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隗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