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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谢发忠与耿业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发忠,耿业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239号原告(反诉被告)谢发忠。委托代理人李宝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耿业斌。委托代理人张德桃,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谢发忠与被告(反诉原告)耿业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发忠、反诉原告耿业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兑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发忠、反诉原告耿业斌撤回起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谢发忠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渊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