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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凤琴与芦洪斌、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琴,芦洪斌,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琴,女,52岁,汉族,满洲里市满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芦洪斌,男,61岁,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王凤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芦洪斌偿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伟系芦洪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经查王伟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工资用于偿还申请人王凤琴债务302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本案现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立新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