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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平诉被告李国军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平,李国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996号原告李亚平。被告李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平诉被告李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亚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