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平诉被告李国军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平,李国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996号原告李亚平。被告李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平诉被告李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亚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