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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浙江瑞昌轴承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浙江瑞昌轴承有限公司,胡华明,阮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1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张伟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晓丹,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龙南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瑞昌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施汉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华明,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阮少华,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5)甬余执民字第410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阮少华名下位于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越溪梅园青梅苑8号楼2号的房地产(另附2#车库),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阮少华名下位于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越溪梅园青梅苑8号楼2号的房地产[另附2#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9字第00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慈国用(2009)第14006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