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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党荣林与王庆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荣林,王庆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1929号原告党荣林。委托代理人刘学新,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领。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荣林与被告王庆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荣林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荣林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党荣林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月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