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宁夏银川市。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浩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灰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贾某),沿沙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0214灯杆附近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道路东侧的树木、灯杆相撞,造成灰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及道路东侧树木、灯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4.01mg/100ml。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至四个月零十五天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向法庭提交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丹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用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