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军、苌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苌帅,叶青,毛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1033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71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苌帅,男,1974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叶青,女,1974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毛增华,男,1975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杨军因被执行人苌帅、叶青、毛增华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拒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