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宋洪坤与刘明新、张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坤,刘明新,张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宋洪坤,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刘明新,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蓓蓓,女,汉族,198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宋洪坤与被执行人刘明新、张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明新名下的在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财税局的土地款70万元,由于该款还未达到提取条件,所以无法提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