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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裴桂杰诉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桂杰,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588号原告:裴桂杰,女,45岁,汉族,。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住所:蛟河市天岗镇两家子村。(未到庭)法定代表人:由能好,经理。原告裴桂杰与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2016年4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马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桂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裴桂杰诉称:截止2014年10月16日,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拖欠裴桂杰工资24250元。经裴桂杰多次索要,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推拖不支付,故裴桂杰起诉,要求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给付工资款24250元。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10月期间,裴桂杰在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处打工。期间,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欠裴桂杰工资款24250元。2014年10月16日,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出具欠据一份,确认欠工资24250元的事实。此款一直未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一份。本院认为,裴桂杰在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处打工,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为裴桂杰出具了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裴桂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裴桂杰工资款24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