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福泽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与浙江纳吉服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泽科技(嘉兴)有限公司,浙江纳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财保119号申请人:福泽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法定代表人丁如霞。被申请人:浙江纳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30292404T。法定代表人:叶翔。嘉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福泽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与浙江纳吉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仲裁一案中,于2016年4月18日将请求对浙江纳吉服饰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纳吉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879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赵晋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妹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