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叶小娟与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娟,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黎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394号原告:叶小娟,女,汉族,1972年10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蔡青,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先鸣,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17号附19号。法定代表人:彭细阳。被告: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新祺周。法定代表人:黎跃红。被告:黎跃红,男,汉族,1960年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娟诉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黎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三被告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黎跃红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三被告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白玉磊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红谷滩新区凤凰北大道77号房屋;三、查封担保人万丽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房屋;四、冻结担保人白玉磊提供担保的在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的基金份额1000000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