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湾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志英、何伯根与被告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英,何伯根,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湾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朱志英,女,194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何伯根,男,193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学华,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法定代表人:涂冬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英、何伯根诉被告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英、何伯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志英、何伯根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英、何伯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志英、何伯根负担。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纪惠娜审判员 胡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