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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杜XX与被告崔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X,崔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793号原告杜XX。被告崔XX。原告杜XX与被告崔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原告未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耀辉人民陪审员  宫立燕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