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6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梦洁诉被告白龙昌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梦洁,白龙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387号原告白梦洁,女,200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蒲城县党睦镇沙坡头村**组,农民。法定代理人屈莉娟,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睦镇沙坡头村**组,农民,系原告白梦洁之母。身份证号码:6105261982********。被告白龙昌,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睦镇沙坡头村**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梦洁诉被告白龙昌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白梦洁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梦洁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梦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梦洁负担。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学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