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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李辉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李辉军,雷雯,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香,曲阜瑞特电气有限公司,曲阜瑞能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凤山路617号。法定代表人:李辉军,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军,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下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雯,女,汉族,1956年2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邵龙,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高新区历下工业园凤山路617号。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开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同路11号。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原审被告:崔香,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审被告:曲阜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北关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原审被告:曲阜瑞能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王庄镇中王村西中医药学校西邻。法定代表人:崔香,董事长。原审被告:张军,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曲阜市。上诉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李辉军、雷雯因与被上诉人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崔香、曲阜瑞特电气有限公司、曲阜瑞能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四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李辉军、雷雯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李辉军、雷雯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李辉军、雷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计收15400元,由上诉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李辉军、雷雯负担。审 判 长 栾        建        德代理审判员 王        海        娜代理审判员 李守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黄世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