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终13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县泗城镇渔业社**号。2015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皖1324刑初字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吴某不服,以请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刑初字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耀审 判 员 徐 莉代理审判员 胡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开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