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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文龙、张娟花财产保全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文龙,张娟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37号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太平,局长。被申请人:张文龙。被申请人:张娟花。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了武卫计征字(2015)第006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文龙、张娟花共同征收社会抚养费42156元。为防止被申请人张文龙、张娟花转移财产逃避执行,2016年4月14日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张文龙、张娟花银行存款42156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文龙、张娟花银行存款42156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珊红审 判 员  史俊杰人民陪审员  吕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