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其美彩印厂与汕头市炀升工艺饰品有限公司,陈惠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其美彩印厂,汕头市炀升工艺饰品有限公司,陈惠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515民初294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其美彩印厂,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投资人陈建平。委托代理人蔡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余赛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汕头市炀升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秋玲。委托代理人陈惠钿,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西门玉西路**幢*号。被告陈惠钿,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36。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其美彩印厂诉被告汕头市炀升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被告陈惠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汕头市炀升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被告陈惠钿结欠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其美彩印厂货款96058元,应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每月10日前各付还10000元,2017年2月10日前付还6058元;二、被告汕头市炀升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被告陈惠钿若未能依约按额还款,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其美彩印厂可就未付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且两被告应以尚欠款项从2015年12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三、原告放弃有关违约金的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255元(250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72元合计2327元,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其美彩印厂承担1072元,被告汕头市炀升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被告陈惠钿承担1255元。两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应于2017年2月10日前迳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李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丽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