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滔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5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滔,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滔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意番、被告人胡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5日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胡滔多次伙同他人在资中县城区范围内盗窃他人的摩托车、电瓶车四辆,共计价值6971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8月25日晚,被告人胡滔伙同隆文斌、“马达”(均另案处理)在资中县水南镇“笔丰雅苑”小区8栋4单元楼下,将杨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川K8B9**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二、2015年9月11日晚,被告人胡滔伙同隆文斌、“马达”在资中县水南镇“笔丰雅苑”小区8栋4单元楼下,将张某停放在此的黄色川K2E3**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375元。三、2015年9月17日晚,被告人胡滔伙同隆文斌、“马达”(均另案处理)在资中县水南镇桥南路142号4单元楼下,将李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安尔达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996元。四、2015年12月1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滔伙同隆文斌、“马达”在资中县水南镇桥南路142号2单元楼下,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川K1A6**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100元。被害人张某、李某的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告人胡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其本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赖某、蒋某、陈某的证言,同案人员隆文斌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李某、李某某的陈述,资中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视频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说明、办案说明,收条、谅解书,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资中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胡滔多次盗窃,可以增加刑罚量。胡滔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滔亲属退赔了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