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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青海省鲁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牧民小区物业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青海省鲁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牧民小区物业办公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1民初85号原告张秀兰,女,汉族。被告青海省鲁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绍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牧民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诉被告青海省鲁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牧民小区物业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兰负担。审判员  余洪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