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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704.705.707.708.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钟良武、黄开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钟良武,黄开双,黄开启,秦仲兵,钟年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704.705.707.708.709号原告: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传银,系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守勇,系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良武。被告:黄开双。被告:黄开启。被告:秦仲兵。被告:钟年顺,汉族住安徽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龙岗社区金岭组。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钟良武、黄开双、黄开启、秦仲兵、钟年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4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336元、3931元、2607元、1626元、2498元,合计14998元,减半收取7499元由原告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开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自